指標定義

慢性疾病照護

前言:

慢性疾病照護指標監控的目的在於評估慢性病照護品質、追蹤健康成果、改善服務與支援政策制定。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 資料開放平台
  1. 收案進入「糖尿病品質支付服務」之人數(分子),占上年度全年資料中門診主診斷為糖尿病且在同院任2次就醫日期間隔介於0到90天之人數(分母)的百分比。臺中市全市採整體歸人後的統計結果,各行政區區則為該區內醫療院所資料合併的統計結果。
  2. 執行眼底檢查或眼底彩色攝影糖尿病患者人數(分子),占糖尿病病患且使用糖尿病用藥之病人數(分母)的百分比。臺中市全市採整體歸人後的統計結果,各行政區區則為該區內醫療院所資料合併的統計結果。
  3. 執行微量白蛋白尿檢查糖尿病患者人數(分子),占糖尿病病患且使用糖尿病用藥之病人數(分母)的百分比。臺中市全市統計結果採整體歸人後的統計結果,各區則為該行政區內醫療院所資料合併的後的統計結果。
  4. 執行醣化血紅素或糖化白蛋白檢查的糖尿病患者人數(分子),占糖尿病病患且使用糖尿病用藥之病人數(分母)的百分比。臺中市全市採整體歸人後的統計結果,各行政區區則為該區內醫療院所資料合併的統計結果。
  5. 執行血脂肪(膽固醇、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和三酸甘油酯)檢查的糖尿病患者人數(分子),占糖尿病病患且使用糖尿病用藥之病人數(分母)的百分比。臺中市全市採整體歸人後的統計結果,各行政區區則為該區內醫療院所資料合併的統計結果。
  1. 收案病人數為(分子):為申報醫令代碼前3碼為P43或P70之歸戶病人數,占符合收案條件人數(分母):為前一年度因診斷腎臟病門診就醫2次以上或住診1次以上之人數(分母)的百分比。
  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健保資料站-健保統計專區-醫務管理-各專案計畫年度執行情形-初期慢性腎臟病品質支付服務
    • 已收案照護之病⼈數(A):係指統計期間內分⺟(B)之保險對象門診醫療費⽤藥品(項⽬)代號申報P3402C、P3403C、P3404C、P3405C、P3406C、P3407C、P3408C、P3409C、P3410C、P3411C之⼈數。惟如保險對象死亡或申報透析、安寧療護、門診代檢、轉診(檢)、代檢等案件者不計。
    • 潛在符合收案條件之病⼈數(B):係指統計期間內,保險對象門診2次、住診1次申報主診斷碼(ICD-10-CM)為N184、N185、N186及N049之⼈數。
    • 統計期間:已收案照護之病⼈數(A)統計期間為累計之費⽤年月,如第3季資料則為1-9月資料;潛在符合收案條件之病⼈數(B)統計期間,為分析季季中往前⼀年之費⽤年月資料,如第3季資料則為前⼀年9月⾄當年8月。
    • ⼈數以保險對象身分證號歸戶計算。

    $$照護率 = {已收案照護之病⼈數(A) \over 潛在符合收案條件之病⼈數(B)} \times 100 \% $$

  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疾病管理專區-末期腎臟病前期之病人照護與衛教計畫(Pre-ES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