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標定義

健保統計

前言:

資料來源為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年報,以門診(包含西、牙、中醫門診及急診)及住院分別統計就診人數、就診件數及就診率,疾病類別以19大類疾病為主要疾病定義,但無法提供鄉鎮市區等級的統計結果。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資料來源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年報,以門、住診(含急診)合計統計就診人數,疾病類別以十大死因或五大癌症死因等相關疾病定義為主要疾病定義。此結果依據醫病患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等級統計彙整。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全民健保門(急)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住院處方及治療明細檔、特約藥局處方及治療明細檔、戶籍登記檔。
統計範圍為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特約藥局。

  1. 門診人數(Number of Outpatient):全年內前往醫院掛號後,實際就診各科別之門診(包含西、牙、中醫門診及急診)之資料,並以疾病碼(ICD10-CM國際疾病分類碼,105年以前採用ICD9-CM)與身分證字號為歸戶鍵值計算而成,亦即去除同一人同一疾病就醫之重複人次資料,為人數資料。歸戶時採用全部疾病代碼,亦即相同身分證字號但不同疾病碼時,於各疾病別均計列人數。
  2. 門診件數(Count of Outpatient):全年內前往醫事機構經掛號後,實際赴各科別門診就醫之門診件數之累計,並以第一組疾病碼(主診斷碼)為統計該疾病之統計依據。
  3. 門診就診率(Outpatient Rate):亦稱就診率,其中就診人數係以疾病碼與身分證字號為歸戶鍵值計算而成,亦即剔除重複之人次資料而為人數資料。

    $$ 就診率 = {門診人數\over 年中人口數} \times 100,000$$

  4. 住院人數(Number of Inpatient):全年內前往醫院辦理住院手續之入院人數,但不包括上年留院病人之資料,並以疾病碼(ICD10-CM國際疾病分類碼,105年以前採用ICD9-CM)與身分證字號為歸戶鍵值計算而成,亦即去除同一人同一疾病就診醫之重複人次資料。歸戶時採用全部疾病代碼,亦即相同身分證字號但不同疾病碼時,於各疾病別均計列人數。
  5. 住院件數(Count of Inpatient):全年內前往醫院辦理住院手續之入院人件數累計,但不包括上年留院病人之資料,並以第一組疾病碼(主診斷碼)為統計該疾病之統計依據。
  6. 住院就診率(Inpatient Rate):亦稱住院率,其中住院人數係以疾病碼與身分證字號為歸戶鍵值計算而成,亦即剔除重複之人次資料而為人數資料。

    $$就診率 = {住院人數\over 年中人口數} \times 100,000$$

  7. 就診人數(Number of Outpatient & Inpatient):全年內前往醫院掛號後,實際就診各科別之門、住診(含急診)合計之資料,並以死因相關疾病碼與身分證字號為歸戶鍵值計算而成,亦即去除同一人同一疾病就醫之重複人次資料。歸戶時採用全部疾病代碼,亦即相同身分證字號但不同疾病碼時,於各疾病別均計列人數。
    • 高血壓性疾病(Hypertensive Diseases):ICD-10編碼為I10-I15;ICD-9編碼為401-405
    • 腦血管疾病(Cerebrovascular Diseases):ICD-10編碼為I60-I69;ICD-9編碼為430-438
    • 慢性肝病及肝硬化(Chronic Liver Disease and Cirrhosis):ICD-10編碼為K70, K73-K74;ICD-9編碼為571
    • 糖尿病(Diabetes Mellitus):ICD-10編碼為E08-E13;ICD-9編碼為250
    • 心臟疾病(Diseases of heart):ICD-10編碼為I01-I02.0, I05-I09, I20-I25, I27, I30-I52;ICD-9編碼為390-392, 393-398, 410-414, 420-429
    • 惡性腫瘤(Malignant Neoplasms):ICD-10編碼為C00-C96;ICD-9編碼為140-208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年報中所提及使用限制如下:
  1. 健保醫療費用:係指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機構向健保署申報之點數,包括申報費用及部分負擔。
  2. 國際疾病分類碼:係以ICD-10-CM為分類標準,如有以ICD-9-CM申報之國際疾病分類碼,則統一使用健保署之「2014年版_ICD-9-CM2001年版與ICD-10-CM/PCS對應檔」進行轉換,ICD-9-CM國際疾病分類碼無法一對一轉換為ICD-10-CM之國際疾病分類碼則歸為不詳。
  3. 西醫門診(不含急診)(Medicine Clinic):係以全民健保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中醫事類別為西醫者並扣除案件類別碼為02西醫急診者。
  4. 牙醫門診(不含急診)(Dental Clinic):係以全民健保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中醫事類別為牙醫者並扣除案件類別碼為12牙醫急診者。
  5. 中醫門診(Chinese Medicine Clinic):係以全民健保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中醫事類別為中醫者。
  6. 急診資料(Emergency Department):係以全民健保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中案件類別碼為02西醫急診及12牙醫急診者。
  7. 全民健保資料源自於申報,故本報告結果非確診人數統計,凡未能歸類之疾病碼,皆列為未詳。
  8. 具我國國籍者始列入統計,且相關資料檔業經邏輯性檢核。
  9. 罹病原因係依健保申報欄位之國際疾病分類碼為之(門診檔有三組疾病分類碼、住院檔有五組疾病分類碼),於歸戶時採用全部代碼,亦即相同身分證字號但不同疾病碼時,於各疾病別均計列人數,但執行醫療費用與就診件數統計時,則以第一組疾病碼(主診斷碼)為統計該疾病之統計依據。
  10. 就診件數統計排除項目:
    • (1)補報原因註記為2(補報部分醫令或醫令差額)的案件
    • (2)申請費用加部分負擔為零且非試辦計畫案件
    • (3)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案件
    • (4)病理中心案件